病退28种病情《职工因工因病完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做好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的鉴定,保证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劳动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从文到之日起,应立即停止执行。
  
  在试行中,你们有什么意见,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做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附: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系指“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规定,特制定了本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及其说明,供各系统、各级医疗单位、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判定职工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使用。
  
  一、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各种性质心脏病,心功经常在三级以上,并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治疗无效者(冠心病、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改变,或有合并症者)
  
  2.高血压病三期。
  
  3.两侧肺空洞型结核(纤维空洞);双侧支气管扩张等胸部疾病,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指安静状态下出现气促症状);或双侧支气管扩张,经常咯血;一侧损坏肺,反复咯血、排菌者。
  
  4.肝硬化失代尝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疸等)。
  
  5.两侧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及其他双侧肾脏疾病(如多囊肾、结缔组织疾病的肾损伤)引起肾功不全,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6.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的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
  
  7.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8.癫大发作,经多年系统治疗后,仍每月发作2 ̄3次以上并伴有智力障碍者;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发作,治疗无效者。
  
  9.糖尿病有心、脑、肾或其他严重合并症,治疗无效者。
  
  10.结缔组织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1.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及其他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遗有严重后果者。
  
  12.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不见好转,血色素八克以下者。
  
  13.囊虫病侵犯心、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14.心、肝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不能治愈者。
  
  15.肺、肾、肾上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代尝功能障碍者。
  
  16.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贫血,消化吸收障碍(客观上须有体重不断下降),经两年以上治疗无效者;重度肠梗阻即肠梗阻反复发作,经两年以上治疗,每年仍有三次以上发作,而又不能再进行手术治疗者。
  
  17.严重骨盆骨折遗有功能障碍合并尿道损伤,久治不愈者。
  
  18.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癫、失语、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症状难以恢复者。
  
  19.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者、畸形、肌肉萎缩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复者。
  
  20.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包括双拇指全失)。
  
  21.各主要骨、关节(肩、膝、肘、髋关节)伤、病,经治疗不见好转,脊柱功能严重丧失或有两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部位、程度比照19条)。
  
  22.各种恶性肿瘤,经治疗肿瘤未消失或复发者。
  
  23.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治疗后有严重遗症(癫、偏瘫、截瘫、胃瘘、尿瘘等)者。
  
  24.伤、病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一米内指数),或一目失明另目视力在0.2以下,或两眼视力在0.4以下呈管状视野者。
  
  25.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遗有严重言语不清,咀嚼障碍者。
  
  26.经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确定的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伴有或不伴有合并症的各种尘肺,经治疗后遗留有严重脑、心、肝、肾、血液损害的各种职业中毒和放射病。
  
  27.经专科医院确定的各种重型精神病,经过五年系统充分的治疗,仍未达到好转以上水平,生活不能自理者;四十岁以上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病情虽达显好水平以上,但试行工作五年内缓解期未超过一年者。
  
  28.接近正常退休年龄,患有上述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严重慢性疾病,常年不能劳动工作者。
  
  二、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抚助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严重颅脑、脊髓伤治疗后,遗有截瘫,完全偏瘫,上、下肢双瘫或痴呆精神异常,大、小便不能控制者。
  
  2.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丧失,不能安装假肢,或双上肢丧失安装假臂亦不能自理生活者。
  
  3.双上肢、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失去功能(如高度强直、畸形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终身不能恢复者。
  
  4.双目失明或双目仅存光觉者。
  
  5.经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确定的严重职业中毒性脑病,治疗后遗有第1条情况者;严重职业中毒,治疗后遗有第4条情况者。
  
  【章名】 附: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说明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如: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先天性紫绀四联症,艾生曼格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
  
  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高务压性心脏病、梅毒性心脏病、心肌病、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等。
  
  心功:心脏病常影响患者的劳动力,所以,临床上按患者能胜任多少体力活动而将其劳动力分为若干等级,如:心功一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症状。
  
  心功二级: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体力活动,后者引起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
  
  心功三级:体力活动大受限制,不能胜任较一般为轻的体力活动,后者可引起心力衰竭。
  
  心功四级: 体力活动完全丧失,休息时仍有心力衰竭症状和体症。
  
  严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改变,指除有自觉症状外,在心电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改变。
  
  2.高血压病分期标准(一九七四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另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高血压患者即可诊断为高血病;分期标准:一期(分期时应注明属甲或乙):甲:舒张压大部分时间在90毫米汞柱以上、100毫米汞柱以内,有时可降至正常。或收缩压大部分时间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偶有少许尿蛋白及红细胞,眼底Ⅱ级或心电图,X线表现均未达到左心室肥厚者不属器质性损伤)
  
  。
  
  乙:舒张压持续在100毫米汞柱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二期:舒张压持续在90毫米汞柱或收缩压持续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同时合并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1)物理检查、X线检查有左心室扩大,心电图示左心室肥厚或合并劳损;(2)脑器质性损伤目前主要根据眼底改变,如眼底达Ⅱ级;(3)尿常规持续出现蛋白“+”、红细胞“+”以上等一项或一项以上者。
  
  三期:血压持续升高,合并由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肾器质性及功能性损伤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如心力衰竭、脑血管并发症、高血压脑病、一过性脑供血不全、眼底Ⅱ级或氮质血症而无其他病因者。
  
  血压升高的标准:(1)凡舒张超过90毫米汞柱(不包括90毫米汞柱),不论其收缩压如何,均列为血压升高。
  
  (2)收缩压根据年龄组规定如下:三十九岁以下〉140毫米汞柱四十至四十九岁〉150毫米汞柱五十至五十九岁〉160毫米汞柱六十岁以上〉170毫米汞柱如舒张压不超过90毫米汞柱,按年龄收缩压超过以上标准,则列为血压升高。
  
  注:眼底分级按一九六四年兰州全国心血管学术会议规定。
  
  3.两侧肺空洞型结核(纤维空洞)、双侧支气管扩张等胸部疾病:应包括疾病程度和这两种疾病相似的疾病,如:由于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所造成的双侧严重的胸膜肥厚和粘连,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但必须同时存在明显呼吸功能障碍。
  
  4.肝硬化,包括门静脉性肝硬化,坏死后性肝硬化,胆汁性肝硬化,寄生虫病引起的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等。失代尝期系指经反复治疗后,仍有腹水出现。上消化道出血,指经治疗后,仍有反复出血。
  
  5.“引起肾功不全,出现氮质血症”,系指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不全期而言,血液非蛋白氮60毫克%以上。
  
  6.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脑动脉硬化性痴呆症等。
  
  颅内器质性疾病:颅脑外伤,颅内肿瘤,脑脓肿,各种原因起的脑炎和脑膜炎等。
  
  7.脊髓疾病: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周围神经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外伤等。
  
  肢体瘫痪:指两个肢体全瘫或其恢复一部分肢体功能,但仍不能工作者。
  
  8.癫:本条系指癫大发作及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发作,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发作。
  
  9.糖尿病:指尿糖经常在(+++)以上的病例。“心、脑、肾或其他严重合并症”,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性肾病、肾盂肾炎、糖尿病性视网膜病,白内障等。
  
  10.结缔组织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硬皮病等,不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
  
  11.脑垂体疾病: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继发性尿崩症。
  
  肾上炎疾病: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
  
  12.再生障碍性贫血,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经治疗不见好转”,指经过一年以上的治疗不见好转者。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红血病,红白血病,淋巴肉瘤细胞性白血病。
  
  13.囊虫病包括包虫病,如脑囊虫病,眼囊虫病,肝包虫病,脑包虫病,肺包虫病等,但不包括肌肉、皮下组织囊虫病。
  
  14.“……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如:二尘瓣手术后“分离术后综合症”,心脏手术后的心力衰竭,心包手术后的心律紊乱。肝手术后膈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瘘、胆瘘及严重的肝功能代尝失调等。
  
  15.“……他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代尝功能障碍”,如一侧肾因结核经手术摘出后他侧仍有结核改变;一侧肺切除后他侧肺代尝功能障碍在安静状态下或从事轻活动后有气促、心悸等症状出现。
  
  16.贫血:包括胃肠手术后的缺铁性盆血及巨细胞性贫血。
  
  消化吸收障碍:包括胃手术后倾倒综合症,但在客观上必须有体重不断下降。
  
  17.指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同时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者。
  
  18.脑、脊髓外伤治疗:包括保守治疗及手术治疗。
  
  癫:指脑外伤经治疗后遗有癫大发作(每月2 ̄3次以上),伴有智力障碍及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发作。
  
  失语:包括严重的语言不清。
  
  大、小便不能控制:包括尿淋沥。
  
  19.“双上肢、双下肢,或一个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截肢,下肢在踝在关节以上截肢。
  
  失去功能:指凡上肢失去功能必须达到手不能持物,凡下肢失去功能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的程度。
  
  20.“手指残缺六个以上”,指手脂在掌关节处离断或六个残缺的手脂中有半数以上的手指在脂掌关节处离断,但在六个手脂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21.“……有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部位、程度比照19条)”:指肩、膝、肘、髋关节有两个以上强直或畸形达到双下肢、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缺损的程度,但不包括两侧腕关节或两侧踝关节或一个髋关节和下一个踝关节的强直或畸形。类风湿性关节炎可比照本条处了 理。
  
  22.各种恶性肿瘤。包括:各部位的癌肿:如鼻咽癌、腮腺癌、甲状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胰腺癌、肝癌、乳腺癌、子宫癌、卵巢癌、前列腺癌、肾癌、肾上腺癌等。
  
  林巴癌:肉芽肿、付肉芽肿、肉瘤等。
  
  颅内肿瘤:神经胶质瘤、转移瘤等。
  
  “……经治疗不见好转”,指确定恶性肿瘤后,经药物治疗、射线治疗、手术治疗后不见好转者。
  
  23.“其他各类肿瘤”,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严重影响肌体功能,不能进行彻底治疗”如:胸内甲状、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等纵隔障肿瘤,压迫或推移胸内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指由于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的病例。
  
  24.“……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本条内视力均指矫正视力。
  
  25.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必须语言不清和咀嚼障碍两者内时存在,不包括单纯有语言不清的病例。
  
  26.“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系指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
  
  “职业中毒”指各种生产性有害物质引起的急慢性中毒。
  
  “ 尘肺”主要包括矽肺、煤矽肺、石棉肺、铍肺以各种混合性尘肺等。
  
  “严重影响肺功能”。系指安静状态下出现气促症状。
  
  “脑、心、肝、肾、血液损害”的判断指标可参照本文有关各内脏功能损伤致残的指标。
  
  27.“专科医院”,指安定医院和北医三院精神病科。
  
  各种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燥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但不包括癔病。
  
  28.接近正常退休年龄,患有上述二十七以外的其他严重慢性疾病,常年不能劳动工作,是本条中三个并列的条件,缺一不可。
  
  必须要提供病退证明、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住院病历一整套医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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